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审理室(干部室、法规室)

审理复杂疑难违纪案须提高阅卷技巧

作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添加日期:2014-12-25

  在办案实践中偶尔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一起复杂疑难的贪污受贿案件中,由不同的审理人员审理,得出的审理结论却大不相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因素不容忽视,那就是有的审理人员未能正确掌握阅卷方法和要领,简单地照抄照搬调查报告,未能发挥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

  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审理人员采取精细的阅卷方法“会诊”复杂疑难案件,确保案件审理准确无误,至关重要。

  精读报告确定重点

  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人员首要任务就是精读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认定的违纪事实进行梳理,一个基本方法就是“按序列表”,即按调查报告认定的违纪事实按时间先后顺序列表,对每一起违纪事实涉及的被调查人、证人证言、时间、地点、违纪情节、结果、鉴定结论进行比对,确定阅卷重点和难点,抓住案件核心焦点。

  以套取公款的案件为例,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紧紧围绕套取公款的主客观背景、方法、账外保管资金的时间长短、决定套取公款的决策主体和程序、款的去向等要点阅卷。如在一起某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会计三人合谋采取加大支付农民拆迁补偿金额的虚假办法套取拆迁补偿款账外保管的案件中,调查报告对违纪时间、地点、背景、违纪情节、后果等写得较为详细,但是对被调查人动机却没有写明,对被调查人辩解也没有给予充分说明,这时,就需要审理人员重点围绕行为人套取公款时的主观动机阅卷,通过一系列客观行为来印证被调查人的违纪动机。比如,被调查人套取公款时,班子成员有几人;一把手决定套取,不给二把手通气的原因;款项套出后,不在公家账户上保管的原因;行为人辩解称农民不配合拆迁现象是否存在,为何行为人在被查处后才向组织解释说明等。只有通过设问调查,最终确定行为人套取公款时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准确得出其行为构成贪污错误还是违反财经纪律错误的审理结论。

  重点证据摘抄厘清

  在审理复杂、疑难贪污受贿案件时,应对认定违纪性质的关键证据予以摘抄,比如在审理受贿违纪案件时应紧紧抓住行为人收受财物的证据、是否具有受贿故意、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便利承诺和实施并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以及收受财物去向等证据,采取“口供列表、证言列表、书证列表、物证列表”等方法逐一厘清。

  口供和证言列表。在受贿、行贿的案件中,一人对多人行贿,或一人接受多人贿赂的现象较为常见,但卷宗却容易存在证据材料排列混乱、时间跨度大、内容繁杂不易梳理的困难。因此,阅卷最好用列表的方法直观统计。如果共同违纪人数较多,案情复杂,还可用一人一表的方法比对,避免出现差错。对个别证人多次证言的矛盾可列出表格,一目了然地向调查组和被调查人展示,使双方信服并认可。

  书证物证列表。行贿、受贿违纪案件中,被调查人在不同的地点会有不同的行为,职务侵犯对象也有所不同,受贿物品价值也不相同,分类记录、汇总进而分析研究比对,会更有助于审理判断。

  调查程序单独摘录

  对调查程序的审核是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审理人员阅读完调查报告后,可以直接从调查报告和案卷中获得初核、立案、调查等程序信息。辨别审查程序是否合规,就需要审理人员对程序部分的信息资料进行笔记摘录,对照党政纪条规逐一比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比如立案决定书是否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否及时告知组织人事部门,初核、立案、案件调查期限是否超期,是否存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形成时间早于立案时间现象,是否对涉案款物的价值进行鉴定并告知被调查人,调查组暂扣涉案款物是否出具暂扣凭证等。因此,审理人员在查阅调查案卷时要尽可能多设问多排查,对其调查程序应单独摘录并反复推敲。

  在阅卷的基础上,梳理出卷宗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为审理人员只是完成了任务的一半,还远远不够。如果违纪事实证据链和程序部分存在问题,还需要审理人员与调查组及时进行沟通,提出以细致事实为依据的审理观点,这不仅可以避免由于意见分歧所带来的被动,而且可以增加调查组乃至被调查人对审理人员的信任和尊敬。(刘飞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