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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年献礼市纪委监委系列报道③——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 深入推进容错纠错

作者:    来源:绥芬河市纪委监委    添加日期:2020-09-24

一周年献礼市纪委监委系列报道③——

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

深入推进容错纠错

编者按:为了庆祝中国(黑龙江)自贸试验区绥芬河片区揭牌一周年,体现为谱写绥芬河自贸时代新篇章提供坚强政治和纪律保障的实际作为,市纪委监委总结一年来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综合运用容错纠错机制的成果,特刊发系列报道,奋力营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良好政治生态。

市纪委监委将容错纠错机制贯穿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之中,通过运用好“四种形态”,特别是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把从严执纪问责与容错纠错机制有机统一,让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受到应有的惩处,让敢于担当、敢于创新的党员干部无顾虑、愿干事。

《绥芬河市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正确把握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敢于担当、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指出:“……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印发的《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对从轻、减轻处分对象可予以第一种形态处理。”

“第一种形态”的内容为: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在实践中,最能实现防微杜渐的是“第一种形态”。市纪委监委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在运用容错纠错机制过程中,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允许干部犯错,给干部改正错误的机会,对于使用“第二种形态”,本应该给予党纪轻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但同时适用于容错纠错机制的,及时转化为“第一种形态”处理,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公平公正的对待犯错误的干部。

2019年12月,容错纠错机制修订以来,全市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140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纠正违纪错误行为等117人次。全市各党委(党组)开展“第一种形态”谈心谈话340余次。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督过程中,市纪委监委共查处违规违纪问题11起11人,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占77%。组织多轮现场监督检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以督促整改代替追责问责。通过容错纠错激发党员干部形成凝心聚力、众志成城的防控合力,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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