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作者: 来源:党风政风监督室 添加日期:2021-04-30
绥纪通〔2021〕8号
关于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各党委(党组),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强化警示教育,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查处的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通报如下:
绥芬河市阜宁镇建新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秦思坤违规上报补助信息问题。2019年3月,秦思坤在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和审核把关的情况下,擅自向镇财政所上报边民补助信息,导致21名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村民领取边民补助26250元。2021年4月,秦思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绥芬河市阜宁镇建新村支部委员兼村委会会计费义梅违规操办学子宴问题。2020年9月末,费义梅为庆贺孩子考入大学摆设“学子宴”7桌,宴请亲友和部分同事,并收取礼金8000元。2021年4月,费义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礼金责令退回。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问题中吸取教训,时刻敲响警钟,切实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自觉抵制不良作风。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管党治党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上、抓在手里,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要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把严明纪律落实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使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明高线、知底线、不踩红线。要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关键岗位人员经常“咬耳扯袖”,抓早抓小,层层传导压力,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中共绥芬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